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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宣傳活動
            600518-SH
            憲法知識問答

            日期:2016-05-17 15:30:46

            憲法知識問答
             
            1、為什么說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與普通法律有如下三個方面的主要區別:
             
            (一)在規定的內容上與普通法律不同。普通法律作為部門法,調整的只是國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社會關系,而作為根本法的憲法,它規定的是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我國現行《憲法》在序言中就明確宣布:"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
             
            (二)在法律效力上與普通法律不同。由于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憲法所具有的就不僅是一般的法律效力,而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的最高性表現在:
             
            (1)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和基礎;
             
            (2)普通法律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3)憲法是一切組織或者個人的根本活動準則。
             
            (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與普通法律不同。由于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為了體現憲法的嚴肅性,保持憲法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多數國家對憲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規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別程序。
             
             
            2、憲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憲法是國家根本法,在整個國家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一般而言,憲法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七個方面:
             
            (一)序言。就絕大多數國家而言,憲法序言的內容都是有關憲法本身的規定,諸如制定憲法的宗旨、目的和依據,制定憲法的經過,憲法的構成,憲法的演變,憲法的修改,憲法的本質,憲法的原則,憲法的地位等。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國家在憲法序言中闡述了本國和本民族長期奮斗的歷史和取得的勝利成果,指出今后國家的主要任務和奮斗目標。
             
            (二)國家基本政治制度。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是憲法的主要內容之一,包括國家的性質、國家政權組織形式、國家結構形式、選舉制度、政黨制度和國家的標志與象征制度。由于國家本質的不同,不同類型國家的憲法對國家性質的規定有所不同。例如,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三)國家基本經濟文化制度。國家的基本經濟文化制度包括經濟制度及教育、科學和其他文化制度等。憲法反映國家基本經濟文化制度經過了一個由簡到繁的過程,社會經濟制度是指一定生產關系的總和,也就是社會經濟基礎,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生產資料的所有制形式;人們在生產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關系;產品分配形式。
             
            (四)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財產權,即公民的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非法侵犯;二是平等權,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自由權,即主要有公民的人身自由、言論和出版自由、遷徙自由、機會和結社自由、通信秘密自由、宗教自由等;四是受益權,即包括生存權、工作權、請愿權、訴愿權、訴訟權和受教育權等;五是參政權,主要包括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復決權等。公民的基本義務方面主要規定有依法交納賦稅的義務、服兵役的義務等。
             
            (五)國家機構。國家機構是憲法的重要構成部分,憲法規定的國家機構一般都有國家元首、國家立法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司法機關。憲法中都對這些機關的地位、產生、組成、職權、活動原則以及相互關系作出了詳盡的規定。
             
            (六)憲法保障。憲法保障是指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措施和制度。歸納起來講,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明確規定憲法在整個國家法律體系中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機關、團體和公民都必須遵守憲法,任何法律、法規都必須符合憲法。這是保障憲法實施的前提條件;
             
            其二,明確規定修改憲法的嚴格程序,以維護憲法的穩定性,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憲法都規定了比普通法律更為嚴格的修改程序;
             
            其三,明確規定了監督憲法實施的機關和違憲審查制度,這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憲法所共有的。
             
            (七)其他規定。除了上述基本內容之外,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憲法最后都另有一些附則條款。
             
             
            3、憲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憲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在制定憲法時所依據的基本理論,在規定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時所遵循的根本標準,它貫穿于憲法的全部內容之中,體現著憲法的基本精神,突出反映憲法的本質屬性。
             
            (一)人民主權原則。人民主權原則的核心就是指國家主權這一最高權力來源于人民,同時永遠屬于人民,人民有權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我國現行《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這一規定充分表明,我國現行憲法不僅確認了人民主權原則,同時也規定了實現人民主權原則的方式,即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二)人權原則。所謂人權就是作為一個自然人所應該享有的權利。我國憲法條文中沒有直接使用人權一詞,而是使用公民的基本權利這一表述。我國憲法第二章具體規定了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不僅包括政治權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而且還規定了公民的勞動權、休息權和從國家及社會獲得物質幫助權等社會經濟權利。
             
            (三)法治原則。法治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律是國家和公民的最高活動準則,任何國家機關、政黨和團體、公民包括國家領導人都必須遵守法律,在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國家任何權力都必須有法律的依據,而對公民權利的任何限制也都必須源于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 政治權利和自由。其中主要包括:
             
            (1)平等權。《憲法》第33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一個基本原則。
             
            (2)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憲法》第3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3)言論自由。《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論自由是指公民享有憲法賦予的通過口頭、書面、著作及電影、戲劇、音樂、廣播、電視等手段發表自己意見和自由權利。它是公民政治自由中最重要的一項權利,其他自由都是言論自由的具體和擴大。
             
            (4)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言論自由的擴充表現,是廣義的言論自由。它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它的主要媒介物是書籍、報紙、傳單、廣播、電視等。
             
            (5)集會、游行、示威自由。
             
            (6)結社自由。結社自由是指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規定的某種社會團體的自由。
             
            (二)宗教信仰自由。《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這是公民基本的權利之一。宗教信仰自由和含義是指:每個公民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或者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這個教派或者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
             
            (三)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捕、阻撓、搜查和審查。廣義的人身自由除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還包括與人身自由相連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和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碼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其他活動和享有其他各項權利的先決條件。
             
            (四)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取得賠償的權利。《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這是憲法賦予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一種監督權。
             
            (1)所謂批評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有提出批評意見的權利。
             
            (2)所謂建議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有提出建設性意見的權利。
             
            (3)所謂申訴權,是指公民的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作出錯誤的、違法的決定、判決而受損害時,受害公民有向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要求重新處理的權利。
             
            (4)所謂控告權,是指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機關揭發和指控的權利。
             
            (5)所謂檢舉權,是指公民對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向有關機關揭發事實,請求依法處理的權利。
             
            (6)公民的取得賠償權,《憲法》第41條第3款規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五)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社會經濟權利,是指公民享有經濟物質利益方面的權利。憲法規定的公民社會經濟權利主要包括勞動權、休息權、退休權、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和獲得物質保障權。
             
            (1)勞動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參加勞動并領取相當報酬的權利,勞動是人們生存的基本權利,是其他權利的基礎。《憲法》第42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2)休息權,是指勞動者在享受勞動權的過程中,有為保護身體健康,提高勞動效率,根據國家的法律和制度的有關規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修養的權利。《憲法》第4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修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3)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退休制度,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在達到一定年齡后,退出現職,并按照規定領取一定離休金、退休金,實行修養的一種制度。《憲法》第44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4)物質幫助權,是指公民因失去勞動能力或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而不能獲得必要的物質生活資料時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生活保障,享受集體福利的一種權利。《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六)文化教育權利。我國公民享有的文化教育方面的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和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及其他文化活動自由。受教育權,是指公民有在各類學校和各種教育機構中學習科學文化知識的權利。《憲法》第4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憲法》第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七)婚姻、家庭、婦女、老人、兒童受國家保護的權利。
             
            (1)國家保護婦女的權益。《憲法》第4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2)國家保護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憲法》第49條第1款、第4款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八)保護華僑和歸僑以及僑眷的權益。《憲法》第5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5 、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有哪些?
             
            公民在依法享有各項權利的自由的同時,還必須履行各項法定的義務。公民的基本義務是社會和國家對公民的最基本的要求。
             
            (一)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的團結。《憲法》第5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這是我國憲法對公民要求的首要義務。
             
            (二)遵紀守法和尊重社會公德。《憲法》第5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遵重社會公德。"這是公民遵紀守法和尊重社會公德的義務。
             
            (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憲法》第5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四)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憲法》第55條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五)依法納稅。《憲法》第5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
             
            (六)其他方面義務。在憲法中,除以上專門規定的公民五種義務外,在基本權利條文中還規定了其他四種義務。《憲法》第49條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以及公民有勞動的義務和受教育的義務。
             
             
            6、我國國家機關的組織活動原則有哪些?
             
            根據《憲法》規定我國國家機關的組織活動原則主要包括如下幾條:
             
            (一)民主集中制原則。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的結合。它體現我國國家制度的基本特點和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建設經驗的主要優點,是我國國家機構組織活動的根本原則。《憲法》第3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二)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在我國,任何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都依照法律的規定辦事。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在國家機構中的體現有兩個主要方面:
             
            一是國家機構內部的各級各類國家機關的組織都要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進行。
             
            二是依照憲法和法律組織起來的國家機關,應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三)精簡、效率、廉政的原則。現行《憲法》第27條第1款規定:"一切國家實行精簡的原則,實行工作責任制,實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官僚主義。"
             
            (四)聯系群眾,為人民服務的原則。一切國家機構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群眾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7、依法治國的涵義是什么?
             
            所謂依法治國,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指出:"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這些論述,表明了依法治國的三個涵義:
             
            第一,"依法治國"的主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最廣大人民群眾;
             
            第二,"法"是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意志的,是維護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體現為國家意志的憲法和法律,是把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憲法和法律;
             
            第三,"治國"的內涵是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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