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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吉林省中醫藥發展條例》發布,將中醫藥納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

            日期:2020-12-18 10: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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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中醫、吉林日報
             
                  日前,《吉林省中醫藥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將于2021年1月1日開始施行,《吉林省發展中醫條例》同時廢止。
             
                  在中醫藥服務方面,《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中醫藥資源配置和區域中醫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扶持有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的醫療機構發展。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應當設置中醫藥科室。鼓勵社會資本舉辦中醫診所、門診部和特色專科醫院等中醫醫療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機構和人員納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和院前急救體系,加強中醫藥應急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支持醫療衛生機構積極運用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提升中醫藥在應急救治、傳染病防治中的參與度。鼓勵有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培訓,提高中醫疫病防治水平。
             
                  針對中藥保護與發展,《條例》提出,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中藥材資源保護,組織開展藥用野生動植物資源定期普查、動態監測和保護工作,完善中藥材資源、野生中藥材物種分級保護制度。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吉林省道地中藥材目錄,統籌和支持道地中藥材品種選育和產地保護,扶持道地中藥材生產基地規范化建設,鼓勵道地、特色中藥材品種申報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培育和保護吉林省道地中藥材區域公共品牌。長白山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長白山中藥材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扶持長白山中藥材資源種植養殖基地建設。
             
                  在中醫藥人才培養方面,《條例》要求,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醫藥人才培養機制,形成院校教育、畢業后教育、繼續教育有機銜接,師承教育貫穿始終的中醫藥人才培養體系。支持有條件的職業學校舉辦中藥種植、中藥生產加工等專業。鼓勵有條件的高等學校開展西醫學習中醫的學歷教育和繼續教育,培養高層次中西醫結合人才。
             
                  在中醫藥傳承創新與文化傳播方面,《條例》提出,支持著名中醫藥專家學術思想和臨床診療經驗以及中醫藥民間特色診療經驗和技術的挖掘、整理、研究、利用。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中醫藥知識納入中小學健康教育。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和學校開發中醫藥特色校本課程。
             
                  《條例》還提出,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結合中醫藥特點,進一步加大中醫藥服務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力度,逐步健全符合中醫藥特色優勢的醫保支付方式。
             
            吉林省中醫藥發展條例
             
            (2020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保護人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醫療、預防、保健、科研、教育、產業、文化、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堅持中西醫并重的方針,傳承精華、守正創新,充分發揮吉林省中醫藥資源優勢,促進中醫藥產業成為國民經濟重要支柱,建設中醫藥強省。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科學設置中醫藥主管部門、配備中醫藥專職管理人員。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醫藥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中醫藥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資、捐贈、資助中醫藥事業。中醫藥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合法權益,組織開展行業交流。
             
            第二章 中醫藥服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中醫藥資源配置和區域中醫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扶持有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的醫療機構發展,逐步形成融預防保健、疾病治療和康復于一體的中醫藥服務體系,提供覆蓋全生命周期的中醫藥服務。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舉辦相應規模的中醫醫療機構。合并、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應當征求上一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意見并報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應當設置中醫藥科室。鼓勵社會資本舉辦中醫診所、門診部和特色專科醫院等中醫醫療機構。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中醫醫院應當加強對基層中醫藥服務的指導。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以醫療聯合體等方式提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民營中醫醫療機構的中醫藥服務能力和水平。鼓勵中醫醫師到基層提供中醫藥服務。
             
                  第十二條 舉辦中醫診所的,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并將診所的名稱、地址、診療范圍、人員配備、開展中醫診療技術和方法等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后即可開展執業活動。中醫診所不得超出備案范圍開展醫療活動。
             
                  第十三條 開展中醫藥服務,應當以中醫藥理論為指導,運用中醫藥技術方法,發揮其在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以及疑難雜癥防治中的獨特作用,并符合中醫藥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醫療機構應當制定和落實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
             
                  第十四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中醫藥適宜技術培訓推廣活動。參加過中醫藥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的臨床類別執業醫師、全科醫生、鄉村醫生,可以在臨床工作中開展相應中醫藥服務,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機構和人員納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和院前急救體系,加強中醫藥應急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支持醫療衛生機構積極運用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提升中醫藥在應急救治、傳染病防治中的參與度。鼓勵有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培訓,提高中醫疫病防治水平。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以中醫醫療、康復養老等為內容的中醫藥服務體系建設,探索發展中醫藥健康服務新模式,擴大中醫藥的公共衛生服務范圍。
             
                  第十八條 實施中醫治未病健康工程,強化中醫藥在疾病預防與控制中的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在醫療機構中推廣中醫治未病技術方法。
             
                  第十九條 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和中醫醫師運用互聯網等技術開展中醫遠程醫療、智慧醫療等服務。
             
            第三章 中藥保護與發展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中藥材資源保護,組織開展藥用野生動植物資源定期普查、動態監測和保護工作,完善中藥材資源、野生中藥材物種分級保護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掌握本行政區域中藥資源狀況,加強珍貴瀕危藥用野生動植物資源和藥材原產地保護工作。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中藥產業發展扶持政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道地中藥材資源優勢,推動中醫藥產業集聚發展,推進中藥材產業生產、流通等綜合服務平臺和第三方質量檢測技術平臺建設,促進中醫藥產業發展。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吉林省道地中藥材目錄,統籌和支持道地中藥材品種選育和產地保護,扶持道地中藥材生產基地規范化建設,鼓勵道地、特色中藥材品種申報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培育和保護吉林省道地中藥材區域公共品牌。長白山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長白山中藥材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扶持長白山中藥材資源種植養殖基地建設。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中藥材全過程追溯體系建設,加強對中藥材種植養殖、生產、流通和使用的質量監督管理。中藥企業應當加強誠信體系建設。依托國家中藥材供應保障公共服務平臺,逐步開展重點品種中藥材全過程追溯信息填報。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藥品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中藥材質量監督管理,保障中藥材質量安全。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中藥材種植養殖發展規劃,支持市場主體建設中藥材良種繁育基地、種植養殖基地和加工基地。鼓勵中藥生產企業向中藥材產地延伸產業鏈,采用綠色、有機農產品標準種植養殖中藥材,推進中藥材種植養殖規范化、標準化。
             
                  第二十五條 藥品生產企業、中藥材經營者、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如實記錄、提供可供追溯的相關信息。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中藥材、中藥飲片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中藥材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和購銷記錄制度,并標明中藥材產地;醫療機構應當規范進藥渠道,建立中藥材質量驗收制度,加強中藥材的加工炮制和中藥制劑配制的管理,保證中藥材和中藥制劑的質量。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醫療機構中藥制劑調劑使用目錄,在指定的醫療機構間調劑使用。醫療機構配制中藥制劑,應當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委托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的藥品生產企業、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其他醫療機構配制中藥制劑。委托配制中藥制劑,應當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醫療機構中藥制劑備案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根據臨床用藥需要,憑醫師處方提供以下藥事服務的,不納入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管理范圍:(一)中藥飲片加工成細粉,臨用時加水、酒、醋、蜜、麻油等調配外用;(二)鮮藥榨汁;(三)受患者委托,按醫師處方(一人一方)應用中藥傳統工藝加工而成的制品;(四)國家規定的不作為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管理的其他情形。醫療機構提供以上規定的藥事服務的,應當符合安全、有效、方便等基本要求。
             
            第四章 中醫藥人才培養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醫藥人才培養機制,形成院校教育、畢業后教育、繼續教育有機銜接,師承教育貫穿始終的中醫藥人才培養體系。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中醫藥主管部門完善中醫藥院校教育體系,發展中醫藥高等教育、職業教育。支持有條件的職業學校舉辦中藥種植、中藥生產加工等專業。
             
                  第三十條 實施中醫藥教育應當遵循中醫藥人才成長規律,突出中醫藥思維能力培養,注重中醫藥基礎理論教學和基本實踐技能培養,加強中醫藥臨床教學基地建設,將師承教育融入院校教育,提高中醫藥人才培養質量。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地區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的畢業后教育和繼續教育管理,組織本地區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參加中醫藥繼續教育學習。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組織開展師承教育模式的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中醫醫療機構應當將師承教育作為繼續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醫療機構要保障本單位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以及學習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條 鼓勵有條件的高等學校開展西醫學習中醫的學歷教育和繼續教育,培養高層次中西醫結合人才。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基層醫務人員中醫藥基本知識和技能的培訓,鼓勵本地區具有豐富臨床經驗的省、市、縣名中醫和中藥專業技術人員按照相關規定帶徒授業。帶徒授業情況按照規定作為職稱評審、評優評先的相關依據。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基層中醫藥人才扶持政策,在基本待遇、科學研究、職稱評定等方面給予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中醫藥人才引進政策,通過定向培養、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基層招聘中醫藥人才。
             
            第五章 中醫藥傳承創新與文化傳播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定期開展名中醫評選工作。
             
                  第三十六條 支持著名中醫藥專家學術思想和臨床診療經驗以及中醫藥民間特色診療經驗和技術的挖掘、整理、研究、利用。鼓勵組織和個人捐獻或者投資有科研和臨床應用價值的中醫藥文獻、秘方、驗方、診療方法和技術工藝等。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與中醫藥主管部門協同,做好中醫藥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推薦、申報、評選工作,推進中醫藥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和傳承。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中醫藥文化科普專家隊伍建設和中醫藥文化宣傳教育基地建設,開展中醫藥文化科普宣傳。大力普及中醫健康養生保健知識和中醫養生保健方法,推廣體現中醫治未病理念的健康生活方式。中醫醫療機構、行業協會、學會應當開展中醫藥文化以及健康理念宣傳活動,普及中醫藥知識。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中醫藥知識納入中小學健康教育。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和學校開發中醫藥特色校本課程。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鼓勵開展涉外中醫藥服務,支持中醫藥貿易平臺建設,培育涉外中醫藥服務企業,推介吉林特色中醫藥產品。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條件保障,將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重點用于支持中醫基本醫療、中藥保護與發展、人才培養、科研創新等方面。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與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協調聯動的中醫藥科研管理機制,完善符合中醫藥規律的科研評價標準和創新發展機制。對中醫藥科學研究項目立項、評審和成果獎勵給予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納入當地科技發展規劃,加強對中醫藥科研和技術創新的政策支持。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企業等協同創新,共同建立科學研究基地。支持開展中醫重大疑難疾病、新發突發傳染病等臨床研究,鼓勵多學科交叉融合、協同創新攻關。支持研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中藥新藥、先進的中醫器械和中藥制藥設備。支持運用現代化技術和工藝研究開發傳統中成藥,加大二次開發力度,培育具有競爭力的中藥品牌。鼓勵研發推廣藥膳、藥妝、藥浴等吉林省道地中藥材產品。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藥品監督管理、中醫藥等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制定或者修訂以下中醫藥相關標準、規范,并予以公布。(一)中醫服務規范、中醫質量控制標準;(二)種子、種苗質量標準;(三)種植養殖田間管理、投入品使用等規范;(四)采收、產地加工規范;(五)中藥飲片炮制規范;(六)農藥或者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等有害物質控制標準;(七)等級標準;(八)包裝以及倉儲規范;(九)其他質量標準或者技術服務規范。鼓勵中藥生產企業制定企業標準。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價格管理權限,依法合理制定中醫醫療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并建立價格動態管理機制。制定和調整中醫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組織中醫藥專家評審論證并充分聽取衛生健康、中醫藥主管部門和各有關方面意見,體現中醫醫療服務成本和專業技術價值。
             
                  第四十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省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藥飲片和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以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藥品目錄。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結合中醫藥特點,進一步加大中醫藥服務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力度,逐步健全符合中醫藥特色優勢的醫保支付方式。
             
                  第四十六條 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職稱評定、學科建設等方面享有與公立中醫醫療機構同等的權利。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發展中醫藥事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開始施行。《吉林省發展中醫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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